中国古代的“大赦天下”
中国古代帝王以其绝对的权力,掌握着子民的命运,包括生杀予夺。他们常常以施恩的名义赦免犯人,彰显皇恩浩荡。在多种特殊场合,如皇帝登基、驾崩、更换年号,或是皇室增添新丁、立皇后、太子等重要时刻,以及战争胜利之际,皇帝会颁布赦令,以示庆祝。当天下大乱或遭遇自然灾害时,皇帝也会大赦天下。在自然灾害频发的时期,由于民不聊生,犯罪现象增多,皇帝通过大赦来安抚民心。反之,在丰收之年,经济繁荣之时,皇帝也会因喜悦而宣布大赦,以此缓解社会矛盾。
深入历史的深处,我们会发现大赦的起源并不在秦朝。史料记载,大赦的风气始于汉朝,至唐朝和宋朝时更为频繁。大约每18个月,皇帝就会进行一次大赦。唐朝的徒刑期限最高只有三年,因为皇帝的大赦使得长时间的监禁变得没有意义。在唐宋时代,囚犯很少能坐满两年的牢,因为频繁的大赦使他们有了重获自由的机会。
这样的制度背景,为《水浒传》中的梁山好汉提供了一种现实的出路。一旦涉及人命案,他们常常选择躲避风头,然后等待大赦。实在不行时,他们也会选择接受法律的制裁,知道坐不了几年的牢。宋江的故事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,他杀了阎婆惜后,被刺配江州。他的父亲告诉他,等待大赦才是正途。
历史总是不断演进的。到了元代,大赦的频率有所下降,平均二三年才来一次。到了明朝,大赦更是大幅度减少,平均五年以上才会发生一次。到了清朝,大赦更加罕见,而且通常是采取减刑的方式,而非完全赦免。
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《论法的精神》中对中国古代的大赦制度提出了批评。他认为中国皇帝的司法权力缺乏逻辑性和公正性。他认为皇帝既是最高法官又是大赦的给予者,这种做法在欧洲是不被接受的。
近代各国的大赦制度与古代中国的大赦已有很大不同。它不再是基于恩典,而是作为国家的刑事政策存在。它的适用范围更广,凡是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以适用,不受特定对象的限制。大赦的效力也最大,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,而且使罪行从根本上消失。受到大赦的人不再受到过去的定罪的影响。由于大赦是国家的重要行动,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,而非由司法机关决定。这种制度的存在体现了国家对犯罪问题的态度和策略。